河北省農村產權交易中心
小型水利設施使用權交易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小型水利設施管理,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益,維護河北省農村產權交易中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河北省農村產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在河北省農村產權交易中心(簡稱“交易中心”)進行的小型水利設施使用權流轉交易活動,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本規則所稱小型水利設施使用權是指農戶、農民合作組織、農村集體和涉農企業等擁有的小型水利設施的使用權。
小型水利設施使用權交易是指農村小型水利設施所有權人,依法以承包、租賃、轉讓、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行為。
第四條 交易的基本條件:
(一)交易雙方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且有流轉交易的真實意愿;
(二)小型水利設施使用權權屬清晰無爭議。
第五條 小型水利設施使用權交易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公開、公平、公正、自愿及互惠互利原則;
(二)節約用水和高效用水的可持續利用原則;
(三)政府監管和市場調節相結合的原則;
(四)不損害第三方用水權益的原則;
(五)服從防汛、排澇統一指揮的原則?!?/p>
第二章 交易范圍和方式
第六條本規則所指的小型水利設施使用權交易范圍包括:
(一)小型水庫,即總庫容10萬立方米~1000萬立方米(不含)的小型水庫;
(二)小型水閘,即最大過閘流量100立方米每秒(不含)以下的的小型水閘;
(三)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及設備,包括控制灌溉面積1萬畝、除澇面積3萬畝以下的農田水利工程及設施,大中型灌區末級渠系及量測水設施等配套建筑物,塘壩、堰閘、機井、水池(窖、柜)及裝機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等;
(四)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包括日供水規模1000立方米(不含)以下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
(五)小型水電站,僅包括所有權為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小型水電站。
第七條法律規定其他限制權利交易的或原交易合同約定事項尚未完結的禁止交易。
第八條交易中心可以采取下列方式組織交易:
(一)協議方式;
(二)招標、拍賣、網絡競價等競價方式;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受理出讓申請
第九條出讓申請人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請,按照要求提交紙質文檔材料,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條申請出讓小型水利設施使用權,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讓申請書;
(二)標的物權屬證明;
(三)權屬所有人身份證明;
(四)需履行內部決策程序或審批程序的,提交內部決策同意出讓的證明文書或審批文件;
(五)委托代理的,應提交授權法律文書;
(六)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出讓申請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受理。交易中心受理申請,對資料齊全的進行受理登記。
(二)審核。交易中心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并會同相關行政部門及單位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標的物權屬的核實。
審核通過的,由交易中心公開發布信息并組織交易;審核未通過的,終止交易流程,由交易中心及時告知申請人。
第四章 受理受讓申請
第十二條受讓申請人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請,按照要求提交紙質文檔材料,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三條申請受讓小型水利設施使用權,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受讓申請書;
(二)受讓方身份證明;
(三)需履行內部決策程序或審批程序的,提交內部決策同意受讓的證明文書或審批文件;
(四)委托代理的,應提交授權法律文書;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 受讓申請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受理。交易中心受理申請,對資料齊全的進行受理登記。
(二)審核。交易中心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會同相關行政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依法完成對受讓申請人的市場主體信息審查。
審核通過的,由交易中心公開發布信息并組織交易;審核未通過的,終止交易流程,由交易中心及時告知申請人。
法律、法規對交易主體資格沒有限制的,交易中心可直接發布信息、組織交易。
第五章 公開發布信息
第十五條交易中心根據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公開發布信息,發布時間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
選擇拍賣方式出讓的,信息發布時間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執行。選擇招標方式出讓的,信息發布時間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執行。
第十六條申請人不得在信息發布期間擅自變更信息中公布的內容。如特殊原因確需變更的,按原申請程序審核通過,在原信息發布渠道重新予以公告,信息發布期限重新計算。
第十七條申請人不得在信息發布期間擅自取消所發布信息,否則應負責賠償給相關各方造成的損失。
第十八條 信息發布期間未征集到符合條件的意向出讓方或意向受讓方,可以延期或在變更流轉底價等受讓條件后重新進行發布。申請人未明確延長信息發布期限的,本次信息發布活動自行終結。
第十九條受讓申請人按要求向交易中心繳納交易保證金后,交易中心確認意向受讓方資格;未按要求繳納交易保證金的,視為放棄意向受讓資格。
第二十條出讓信息發布期滿后,如只產生一個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采取協議方式組織交易;產生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由交易中心選擇招標、拍賣、網絡競價等競價方式組織交易。
第六章 合同簽約和款項結算
第二十一條 交易雙方應簽訂交易合同。
第二十二條 交易雙方可選擇通過交易中心進行成交價款結算。
交易保證金、成交價款等交易款項實行無息結算。
第二十三條 交易中心對進行交易的農戶或農民用水戶協會免收服務費用,對其他交易主體按照交易中心收費標準收取費用。
第二十四條 交易中心出具《河北省農村使用權流轉交易鑒證書》,并將成交情況在網站進行公告。
第七章行為規范
第二十五條 小型水利設施使用權受讓方應當承諾遵守下列規定:
(一)經營者應當與農戶用水合作組織或者用水戶在物價主管部門確定的指導價范圍內協商確定服務價格,供水經營者不得哄抬水價、牟取暴利;
(二)應當服從政府防汛抗旱調度,服從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管理,灌溉工程應優先保證農業灌溉用水;
(三)認真履行合同規定的服務內容,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變更水利工程的用途和服務對象;
(四)按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按照合同規定搞好工程的維護,確保安全運行;
(五)流轉交易的小型水利設施擴建、改建,要符合當地水利建設總體規劃,并按相關要求審批,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與監督;
(六)工程經營過程中,要實行科學管理,兼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不得進行掠奪式開發利用和破壞性生產,嚴禁破壞水土資源和生態資源。
第二十六條在流轉交易過程中存在以下情形的,交易中心可以依據申請人的申請作出中止的決定,也可以直接作出中止的決定:
(一)標的物存在權屬不清、權屬糾紛或者被有權機關查封、凍結等妨礙使用權交易情形的;
(二)出讓方未履行或未按規定履行相應的內部決策程序、審批程序等,擅自出讓使用權的;
(三)出讓方的主體資格存在瑕疵或者提供的材料虛假、失實、不完整的;
(四)交易當事人在流轉交易過程中,對交易中心要求作為的事項不作為或者違規作為的;
(五)受讓方在流轉交易過程中弄虛作假,惡意串通,對出讓方、交易中心工作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施加影響,擾亂交易活動的正常秩序,影響交易雙方進行公平交易等情況的;
(六)影響流轉交易活動進程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在流轉交易過程中或交易后存在以下情形的,交易中心可以依據申請人的申請作出終結的決定,也可以直接作出終結的決定:
(一)標的物因不可抗力損毀、滅失的;
(二)交易當事人無故不推進流轉交易進程,經交易中心催辦仍不作為的;
(三)自首次信息發布之日起12個月內未征集到合格意向受讓方的;
(四)行政主管部門、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依法發出終結交易書面通知的;
(五)不服從國家防汛抗旱統一調度和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
(六)擅自改變工程功能,特別是蓄水、引水工程不能保障防洪安全;
(七)經確認流轉交易活動無法繼續實施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 在交易中心進行的流轉交易過程中發生糾紛的,當事人應依法解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據雙方合同約定申請仲裁或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則由河北省農村產權交易中心負責解釋,市、縣農村產權交易機構參照執行。
第三十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冀公網安備 13080202000483號
法律聲明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