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農村產權交易中心
農村“四荒”使用權交易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農村“四荒”使用權交易行為,維護河北省農村產權交易中心秩序,保障交易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運行規范(試行)》《河北省農村土地承包條例》《河北省農村產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辦法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在河北省農村產權交易中心(簡稱“交易中心”)進行的農村“四荒”使用權流轉交易活動,適用本規則。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管理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其他方式發包的交易,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后的流轉、再流轉交易,參考本規則。
農村“四荒”使用權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有關規定進行流轉交易。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農村 “四荒”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所有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使用權。
農村“四荒”使用權流轉交易是指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其他方式發包“四荒”使用權,或者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其他方式取得“四荒”使用權后的轉讓、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轉交易及再流轉的行為。
第四條 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自愿、有償,公開、公正、規范;
(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
(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第二章 交易范圍和方式
第五條 農村“四荒”使用權流轉交易范圍包括: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其他方式發包“四荒”使用權,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四荒”使用權的發包,要制定發包方案,發包方案須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公示,經本集體經濟組織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并報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批準后,采取招標、拍賣或公開協商等形式流轉。
(二)通過其他方式承包“四荒”地具有經依法登記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具有其他權屬證明材料的權利人,經發包方同意,在承包期限內采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轉交易“四荒”使用權;
(三)已流轉“四荒”使用權的再流轉。以轉包、出租方式流轉的“四荒”使用權實行再流轉,須原承包方和發包方同意。
第六條 交易的基本條件:
(一)土地權屬證書齊全有效,發包交易需具備農村土地所有權證書,流轉交易需具備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其他方式)證書;
(二)交易雙方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并具有交易的真實意愿;
(三)產權交易項目要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環境保護、當地產業布局和農業發展規劃等規定。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流轉交易:
(一)土地權屬不合法、不明晰或有爭議的;
(二)不利于重點承擔保護重要生態功能的(生態濕地、飲用水源保護等);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其他方式發包“四荒”使用權,未經本集體經濟組織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并報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批準的;
(四)以其他方式取得“四荒”使用權后的流轉,未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且無其他權屬證明材料的,或者未經發包方同意的;
(五)以轉包、出租方式流轉的“四荒”使用權實行再流轉,未經原承包方和發包方同意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或原承包、流轉合同約定其它限制流轉的。
第八條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受讓權。行使優先受讓權的,應向交易中心提交書面材料并經交易中心審核。
第九條交易中心可以采取下列方式組織交易:
(一)協議方式;
(二)招標、拍賣、網絡競價等競價方式;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受理出讓申請
第十條出讓申請人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請,按照要求提交紙質文檔材料,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一條申請出讓“四荒”使用權,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讓申請書;
(二)標的物權屬證明;
(三)權屬所有人身份證明;
(四)需履行內部決策程序或審批程序的,提交內部決策同意出讓的證明文書或審批文件;
(五)出讓標的物需原產權權利人同意的,提交原產權權利人同意出讓的證明文書;
(六)委托代理的,應提交授權法律文書;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出讓申請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受理。交易中心受理申請,對資料齊全的進行受理登記。
(二)審核。交易中心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
審核通過的,由交易中心公開發布信息并組織交易;審核未通過的,終止交易流程,由交易中心及時告知申請人。
第四章 受理受讓申請
第十三條受讓申請人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請,按照要求提交紙質文檔材料,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四條申請受讓“四荒”使用權,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受讓申請書;
(二)受讓方身份證明;
(三)需履行內部決策程序或審批程序的,提交內部決策同意受讓的證明文書或審批文件;
(四)委托代理的,應提交授權法律文書;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 受讓申請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受理。交易中心受理申請,對資料齊全的進行受理登記。
(二)審核。交易中心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
審核通過的,由交易中心公開發布信息并組織交易;審核未通過的,終止交易流程,由交易中心及時告知申請人。
法律、法規對交易主體資格沒有限制的,交易中心可直接發布信息、組織交易。
第五章 公開發布信息
第十六條交易中心根據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公開發布信息,發布時間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
選擇拍賣方式出讓的,信息發布時間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執行。選擇招標方式出讓的,信息發布時間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執行。
第十七條申請人不得在信息發布期間擅自變更信息中公布的內容。如特殊原因確需變更的,經原批準機構批準后,在原信息發布渠道重新予以公告,信息發布期限重新計算。
第十八條申請人不得在信息發布期間擅自取消所發布信息,否則應負責賠償給相關各方造成的損失。
第十九條 信息發布期間未征集到符合條件的意向出讓方或意向受讓方,可以延期或在變更流轉底價等受讓條件后重新進行發布。申請人未明確延長信息發布期限的,本次信息發布活動自行終結。
第二十條受讓申請人按要求向交易中心繳納交易保證金后,交易中心確認意向受讓方資格;未按要求繳納交易保證金的,視為放棄意向受讓資格。
第二十一條出讓信息發布期滿后,如只產生一個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采取協議方式組織交易;產生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由交易中心選擇招標、拍賣、網絡競價等競價方式組織交易。
第六章 合同簽約和款項結算
第二十二條 交易雙方簽訂交易合同。屬發包交易的,簽訂《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其他方式)》;屬承包經營權交易的,簽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書》;屬經營權交易的,簽訂《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
第二十三條 交易雙方可選擇通過交易中心進行成交價款結算。
交易保證金、成交價款等交易款項實行無息結算。
第二十四條 交易中心對進行交易的農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指由縣級以上政府主管部門頒證認定的基層經濟性組織)免收服務費用,對其他交易主體按照交易中心收費標準收取費用。
第二十五條 交易中心出具《河北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鑒證書》,并將成交情況在網站進行公告。涉及權屬變更的,交易雙方憑《河北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鑒證書》及相關證明材料,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產權變更手續。
第七章 行為規范
第二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四荒地”使用權的發包交易價格,以資產評估機構評估值或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大會)決議為依據。以資產評估機構評估值為依據的,流轉價格不應低于評估值,如低于評估值進行交易的,應經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農村“四荒”地的承包期最長不得超過50年。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機動地的承包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
第二十七條 在流轉交易過程中存在以下情形的,交易中心可以依據申請人的申請作出中止或不予中止的決定,也可以直接作出中止的決定:
(一)標的物存在權屬不清、權屬糾紛或者被有權機關查封、凍結等妨礙產權交易情形的;
(二)出讓方未履行或未按規定履行相應的內部決策程序、審批程序等,擅自出讓產權的;
(三)出讓方的主體資格存在瑕疵或者提供的材料虛假、失實、不完整的;
(四)交易當事人在流轉交易過程中,對交易中心要求作為的事項不作為或者違規作為的;
(五)受讓方在流轉交易過程中弄虛作假,惡意串通,對出讓方、交易中心工作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施加影響,擾亂交易活動的正常秩序,影響交易雙方進行公平交易等情況的;
(六)影響流轉交易活動進程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 在流轉交易過程中存在以下情形的,交易中心可以依據申請人的申請作出終結或不予終結的決定,也可以直接作出終結的決定:
(一)標的物因不可抗力損毀、滅失的;
(二)交易當事人無故不推進流轉交易進程,經交易中心催辦仍不作為的;
(三)自首次信息發布之日起12個月內未征集到合格意向受讓方的;
(四)行政主管部門、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依法發出終結交易書面通知的;
(五)經確認流轉交易活動無法繼續實施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則由河北省農村產權交易中心負責解釋,市、縣農村產權交易機構參照執行。
第三十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冀公網安備 130802020004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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