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農村產權交易中心
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交易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交易行為,維護河北省農村產權交易中心秩序,保障交易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運行規范(試行)》《河北省農村土地承包條例》《河北省農村產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在河北省農村產權交易中心(簡稱“交易中心”)進行的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活動,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養殖水面等經營權。
第四條 本規則所稱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是指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的權利人,在承包期內,土地經營權采取轉包、出租、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關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方式流轉的行為。
轉包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轉給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從事農業生產經營。轉包后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接包方按轉包時約定的條件對轉包方負責。承包方將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出租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租賃給他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出租后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承租方按出租時約定的條件對承包方負責。
入股是指實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間為發展農業經濟,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股權,自愿聯合從事農業合作生產經營。但股份合作解散時入股土地應當退回原承包農戶。
以轉包、出租方式取得經營權的受讓方進行再流轉,應取得原承包方書面同意。
第五條 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自愿、有償,公開、公正、規范;
(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性質和承包土地的農業用途;
(三)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不得損害利害關系人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五)受讓方應當具有農業經營能力。
第二章 交易范圍和方式
第六條 流轉交易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權屬清晰無爭議;
(二)交易雙方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且有流轉交易的真實意愿;
(三)出讓方必須是產權權利人,或者受產權權利人委托的組織或個人;
(四)流轉交易要符合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規劃、農業產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一體化建設規劃等政策規定。
第七條 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受讓權。行使優先受讓權的,應向交易中心提交書面材料并經交易中心審核。
第八條 交易中心可以采取下列方式組織交易:
(一)協議方式;
(二)招標、拍賣、網絡競價等競價方式;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受理出讓申請
第九條 出讓申請人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請,按照要求提交紙質文檔材料,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條 申請出讓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讓申請書;
(二)標的物權屬證明;
(三)權屬所有人身份證明;
(四)需履行內部決策程序或審批程序的,提交內部決策同意出讓的證明文書或審批文件;
(五)出讓標的物需原產權權利人同意的,提交原產權權利人同意出讓的證明文書;
(六)委托代理的,應提交授權法律文書;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出讓申請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受理。交易中心受理申請,對資料齊全的進行受理登記。
(二)審核。交易中心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
審核通過的,由交易中心公開發布信息并組織交易;審核未通過的,終止交易流程,由交易中心及時告知申請人。
第四章 受理受讓申請
第十二條 受讓申請人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請,按照要求提交紙質文檔材料,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三條 申請受讓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受讓申請書;
(二)受讓方身份證明;
(三)需履行內部決策程序或審批程序的,提交內部決策同意受讓的證明文書或審批文件;
(四)委托代理的,應提交授權法律文書;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 受讓申請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受理。交易中心受理申請,對資料齊全的進行受理登記。
(二)審核。交易中心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
審核通過的,由交易中心公開發布信息并組織交易;審核未通過的,終止交易流程,由交易中心及時告知申請人。
法律、法規對交易主體資格沒有限制的,交易中心可直接發布信息、組織交易。
第五章 公開發布信息
第十五條 交易中心根據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公開發布信息,發布時間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
選擇拍賣方式出讓的,信息發布時間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執行。選擇招標方式出讓的,信息發布時間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執行。
第十六條 申請人不得在信息發布期間擅自變更信息中公布的內容。如特殊原因確需變更的,經原批準機構批準后,在原信息發布渠道重新予以公告,信息發布期限重新計算。
第十七條 申請人不得在信息發布期間擅自取消所發布信息,否則應負責賠償給相關各方造成的損失。
第十八條 信息發布期間未征集到符合條件的意向出讓方或意向受讓方,可以延期或在變更流轉底價等受讓條件后重新進行發布。申請人未明確延長信息發布期限的,本次信息發布活動自行終結。
第十九條 受讓申請人按要求向交易中心繳納交易保證金后,交易中心確認意向受讓方資格;未按要求繳納交易保證金的,視為放棄意向受讓資格。
第二十條 出讓信息發布期滿后,如只產生一個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采取協議方式組織交易;產生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由交易中心選擇招標、拍賣、網絡競價等競價方式組織交易。
第六章 合同簽約和款項結算
第二十一條 交易雙方應簽訂《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
第二十二條 交易雙方可選擇通過交易中心進行成交價款結算。
交易保證金、成交價款、風險保障金等交易款項實行無息結算。
第二十三條 交易中心對進行交易的農戶免收服務費用,對其他交易主體按照交易中心收費標準收取費用。
第二十四條 交易中心出具《河北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鑒證書》,并將成交情況在網站進行公告。涉及權屬變更的,交易雙方憑《河北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鑒證書》及相關證明材料,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產權變更手續。
第七章 行為規范
第二十五條 在流轉交易過程中存在以下情形的,交易中心可以依據申請人的申請作出中止或不予中止的決定,也可以直接作出中止的決定:
(一)標的物存在權屬不清、權屬糾紛或者被有權機關查封、凍結等妨礙產權交易情形的;
(二)出讓方未履行或未按規定履行相應的內部決策程序、審批程序等,擅自出讓產權的;
(三)出讓方的主體資格存在瑕疵或者提供的材料虛假、失實、不完整的;
(四)交易當事人在流轉交易過程中,對交易中心要求作為的事項不作為或者違規作為的;
(五)受讓方在流轉交易過程中弄虛作假,惡意串通,對出讓方、交易中心工作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施加影響,擾亂交易活動的正常秩序,影響交易雙方進行公平交易等情況的;
(六)影響流轉交易活動進程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六條 在流轉交易過程中存在以下情形的,交易中心可以依據申請人的申請作出終結或不予終結的決定,也可以直接作出終結的決定:
(一)標的物因不可抗力損毀、滅失的;
(二)交易當事人無故不推進流轉交易進程,經交易中心催辦仍不作為的;
(三)自首次信息發布之日起12個月內未征集到合格意向受讓方的;
(四)行政主管部門、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依法發出終結交易書面通知的;
(五)經確認流轉交易活動無法繼續實施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則由河北省農村產權交易中心負責解釋,市、縣農村產權交易機構參照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冀公網安備 130802020004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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