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農村產權交易中心
農業產業項目招商和轉讓交易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交易行為,維護河北省農村產權交易中心秩序,保障交易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河北省農村產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辦法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在河北省農村產權交易中心(簡稱“交易中心”)進行的農業產業項目流轉交易活動,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農業產業項目是指除公共基礎設施及公益事業之外,所有以企業為主體,融合一二三產業,能夠帶來經濟效益的農業投資項目。
農業產業項目流轉交易是指農業產業項目的非國有股東,以其在農業產業項目中出資依法所享有的股東權益,部分或者全部采取招商(使用權)或轉讓(所有權)方式流轉給有關單位和個人,并訂立合同確定雙方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的過程。
第四條 農業產業項目流轉交易,應遵守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遵循依法、自愿、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保護流轉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交易范圍和方式
第五條 交易的基本條件:
(一)股權權屬明晰,且合法有效;
(二)交易雙方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并具有出讓(或受讓)股權的真實意愿;
(三)股權出讓或受讓已履行內部決策程序;
(四)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中關于股權出讓或受讓的規定。
第六條 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受讓權。行使優先受讓權的,應向交易中心提交書面材料并經交易中心審核。
第七條交易中心可以采取下列方式組織交易:
(一)協議方式;
(二)招標、拍賣、網絡競價等競價方式;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受理出讓申請
第八條出讓申請人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請,按照要求提交紙質文檔材料,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負責。
第九條申請出讓農業產業項目,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讓申請書;
(二)標的物權屬證明;
(三)權屬所有人身份證明;
(四)出讓方的內部決策文件;
(五)資產評估報告;
(六)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七)委托代理的,應提交授權法律文書;
第十條出讓申請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受理。交易中心受理申請,對資料齊全的進行受理登記。
(二)審核。交易中心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協調相關行政部門及單位對標的物權屬等進行核實,相關行政部門及單位在5個工作日內將核實結果反饋給交易中心。
審核通過的,由交易中心公開發布信息并組織交易;審核未通過的,終止交易流程,由交易中心及時告知申請人。
第四章 受理受讓申請
第十一條受讓申請人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請,按照要求提交紙質文檔材料,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二條申請受讓農業產業項目,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受讓申請書;
(二)受讓方身份證明;
(三)需履行內部決策程序或審批程序的,提交內部決策同意受讓的證明文書或審批文件;
(四)委托代理的,應提交授權法律文書;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受讓申請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受理。交易中心受理申請,對資料齊全的進行受理登記。
(二)審核。交易中心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會同相關行政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依法完成對受讓申請人的市場主體信息審查。
審核通過的,由交易中心公開發布信息并組織交易;審核未通過的,終止交易流程,由交易中心及時告知申請人。
法律、法規對交易主體資格沒有限制的,交易中心可直接發布信息、組織交易。
第五章 公開發布信息
第十四條交易中心根據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公開發布信息,發布時間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
選擇拍賣方式出讓的,信息發布時間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執行。選擇招標方式出讓的,信息發布時間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執行。
第十五條申請人不得在信息發布期間擅自變更信息中公布的內容。如特殊原因確需變更的,經原批準機構批準后,在原信息發布渠道重新予以公告,信息發布期限重新計算。
第十六條申請人不得在信息發布期間擅自取消所發布信息,否則應負責賠償給相關各方造成的損失。
第十七條 信息發布期間未征集到符合條件的意向出讓方或意向受讓方,可以延期或在變更流轉底價等受讓條件后重新進行發布。申請人未明確延長信息發布期限的,本次信息發布活動自行終結。
第十八條受讓申請人按要求向交易中心繳納交易保證金后,交易中心確認意向受讓方資格;未按要求繳納交易保證金的,視為放棄意向受讓資格。
第十九條出讓信息發布期滿后,如只產生一個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采取協議方式組織交易;產生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由交易中心選擇采取招標、拍賣、網絡競價等競價方式組織交易。
第六章 合同簽約和款項結算
第二十條交易雙方應簽訂交易合同。
第二十一條交易雙方可選擇通過交易中心進行成交價款結算。
交易保證金、成交價款等交易款項實行無息結算。
第二十二條交易中心對進行交易的農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指由縣級以上政府主管部門頒證認定的基層經濟性組織)免收服務費用,對其他交易主體按照交易中心收費標準收取費用。
第二十三條交易中心出具《河北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鑒證書》,并將成交情況在網站進行公告。涉及權屬變更的,交易雙方憑《河北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鑒證書》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產權變更手續。
第七章行為規范
第二十四條 在交易過程中存在以下情形的,交易中心可以依據申請人的申請作出中止或不予中止的決定,也可以直接作出中止的決定:
(一)標的物存在權屬不清、權屬糾紛或者被有權機關查封、凍結等妨礙產權交易情形的;
(二)出讓方未履行或未按規定履行相應的內部決策程序、審批程序等,擅自出讓產權的;
(三)出讓方的主體資格存在瑕疵或者提供的材料虛假、失實、不完整的;
(四)交易當事人在交易過程中,對交易中心要求作為的事項不作為或者違規作為的;
(五)受讓方在交易過程中弄虛作假,惡意串通,對出讓方、交易中心工作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施加影響,擾亂交易活動的正常秩序,影響交易雙方進行公平交易等情況的;
(六)影響交易活動進程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在交易過程中存在以下情形的,交易中心可以依據申請人的申請作出終結或不予終結的決定,也可以直接作出終結的決定:
(一)標的物因不可抗力損毀、滅失的;
(二)交易當事人無故不推進交易進程,經交易中心催辦仍不作為的;
(三)自首次信息發布之日起12個月內未征集到合格意向受讓方的;
(四)行政主管部門、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依法發出終結交易書面通知的;
(五)經確認交易活動無法繼續實施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在交易中心進行的流轉交易過程中發生糾紛的,當事人應依法解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據雙方合同約定申請仲裁或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則由河北省農村產權交易中心負責解釋,市、縣農村產權交易機構參照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冀公網安備 130802020004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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