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農村產權交易中心
農村建設項目招標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農村建設項目招標行為,維護河北省農村產權交易中心秩序,保護農村集體所有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引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農業部、民政部、財政部、審計署關于推動農村集體財務管理和監督經?;幏痘贫然囊庖姟贰逗颖笔∞r村產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在河北省農村產權交易中心(簡稱“交易中心”)進行的農村建設項目招標活動,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農村建設項目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各類構筑物、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項目和各項基礎設施、水利興修、綠化亮化、村級道路改造工程項目以及大型或大批設備購置、安裝項目等。
第四條 本規則所稱招標人是指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規則所稱投標人是指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規則所稱招標代理機構是指經交易中心認可的,從事招標代理活動的中介服務機構。
以上主體應當遵守交易中心的相關規定。
第五條招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六條 交易中心是招投標活動的組織方,負責招投標活動的組織、協調、監督和指導。招投標活動由招標代理機構具體實施。
第二章 招標程序
第七條 招標人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請,按照要求提交紙質文檔材料,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負責。
第八條 申請進行農村建設項目招標,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招標申請書;
(二)集體經濟組織同意招標的證明文書和負責人身份證明;
(三)招標方案;
(四)委托代理的,應提交授權法律文書;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交易中心受理和審核招標申請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受理。交易中心受理申請,對資料齊全的進行受理登記。
(二)審核。交易中心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協調相關行政部門及單位對申請資料等進行核實,相關行政部門及單位在5個工作日內將核實結果反饋給交易中心。
審核通過的,交易中心通知招標人,由招標人選擇具有合法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或由交易中心隨機選擇具有合法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審核未通過的,由交易中心終止招標流程,并及時告知招標人。
第十條 招標代理機構確定后,招標人應與招標代理機構簽訂書面委托合同,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委托合同應當在交易中心備案。
交易中心或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也可自行辦理招標事宜。
第十一條 招標代理機構一般在簽訂委托合同后的5個工作日內,依據招標方案及相關規定編制招標文件和招標公告(或招標邀請書),報交易中心和招標人審核。交易中心會同招標人在接到招標文件后的3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并將審核結果書面通知招標代理機構。
第十二條 招標公告應當在交易中心網站和法律規定的其他媒介公開發布。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三個及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能力、資信良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發出招標邀請書。
第十三條投標人應當在公告期間按招標公告要求或按招標邀請書要求報名并購買招標文件。招標文件的發售期不得少于5日。
第十四條 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
投標保證金由交易中心專戶儲存。投標人按要求向交易中心繳納投標保證金。未按要求繳納投標保證金的,視為放棄投標資格,其投標文件將被拒收。
第十五條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投標地點。
第十六條 開標、評標由招標代理機構組織實施,招標代理機構應通知交易中心參加。
第十七條 確定中標人后,招標代理機構向中標人出具中標結果通知書,并將招標結果書面通知交易中心和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第十八條 招標人與中標人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和投標文件的承諾訂立書面合同。
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應在招標人和中標人簽訂書面合同后5日內原額原路徑返還。
第十九條招標人和中標人可選擇通過交易中心進行成交價款結算。
保證金、成交價款等交易款項實行無息結算。
第二十條 交易中心按照收費標準收取服務費用。
第二十一條 交易中心出具中標通知書,并將中標結果在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第三章 行為規范
第二十二條 在農村建設項目招標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中止招標活動:
(一)行政監督部門提出中止的;
(二)交易雙方提出正當理由,并經行政監督部門批準的;
(三)交易機構認為有必要,并經有關監管部門或機構同意的;
(四)其他依法應當中止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在農村建設項目招標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的之一,可終止招標活動:
(一)行政監管部門提出終止的;
(二)交易雙方提出正當理由,并經行政監督部門批準的;
(三)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依法發出終止書面通知的;
(四)交易機構認為有必要,并經有關監管部門或機構同意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終止招標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中止或終止招標的,交易中心和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及時發布公告,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投標人。
終止招標的,交易中心應當及時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五條投標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書面通知交易中心和招標代理機構。交易中心已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應當自收到投標人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內退還。
第二十六條 發生下列情況時,投標人提交的投標保證金用于利益受損方的賠償,保證金不足以賠償損失時,利益受損方有權進一步追究相關責任人的經濟和法律責任:
(一)提交投標文件時間截止后,投標人堅持要求撤銷已提交的投標文件的;
(二)投標人被確認為中標人后,未在規定時間內與招標人簽訂書面合同的;
(三)投標人與招標人、其他投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合法權益的;
(四)投標人對招標人、評標委員會、交易中心相關工作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采取施加影響、行賄等不正當競爭行為,影響招標程序和招標結果公正性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要向交易中心繳納履約保證金。
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
第二十八條 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等參與方故意提供不實數據、虛假證明資料或隱瞞重大事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招投標活動完畢,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應將招投標的所有文件報交易中心備案。
第三十條 在交易中心進行的招標過程中發生糾紛的,當事人應依法解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據雙方合同約定申請仲裁或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規則由河北省農村產權交易中心負責解釋,市、縣農村產權交易機構參照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冀公網安備 13080202000483號
法律聲明 分享到: